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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法制网北京12月14日记者李立表示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(意见征集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征集稿》)未涉及电影分级。 确定征求意见稿电影不得煽动和破坏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实施等13个副本。

比较意见征集稿和2002年2月施行的《电影管理条例》,电影禁止复制的件数从10件增加到了13件。 新禁止的副本包括煽动抵制或破坏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实施; 宣传宗教狂热,危害宗教和平,危害信教市民的宗教感情,破坏信教市民和非信教市民的团结; 教授推广吸毒、渲染恐怖的犯罪做法;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。 电影分级是国际惯例,我国的电影立法对此进行了探讨。 本文认为,由于此次公开的征稿与此文案无关,我国电影市场已确定不分级。

来源:经济之窗

标题:“电影被禁文案由10项增至13项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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